常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常德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建设项目质量,规范信息化专家服务行为,加强信息化专家管理,结合常德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了《常德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国家保密局
2023年7月17日
常德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信息化专家服务行为和信息化专家管理,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根据常德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专家,是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市财政局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咨询、评审和验收,纳入常德市信息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的专业人员,其中涉密领域信息化专家由市国家保密局选聘。
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培训、监督、评价和考核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作为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信息化专家管理的协商机制,并按照“统一建设、统一标准、并联管理、集中使用”的管理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的重大事项中,共同研究,协商解决;
(二)统一相关标准,包括选聘解聘标准、抽取使用标准、劳务报酬标准、评价考核标准;
(三)统一组织专家的业务培训及考试;
(四)统一项目评审和验收程序及内容;
(五)统一对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可根据信息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常德市信息化专家库。
第五条 专家库由市内专家和外地专家组成。其中,市内专家人数控制在50人左右,由全市信息化所涉及的各专业领域中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外地专家作为市内专家的补充,不设人数限制,根据信息化建设项目需要,可临时通过定向邀请的方式选聘。
第二章 专家选聘与解聘管理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项目咨询、评审和验收工作(院士或享受特殊津贴的专家、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特别紧缺的行业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深刻了解新型智慧城市与数字政府建设的发展态势,熟悉信息化领域前沿技术,精通信息化建设领域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五)从事信息化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
(六)熟悉项目咨询、评审和验收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涉密领域信息化专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七)已按法定程序确定为涉密人员;
(八)从事保密管理、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与测评等工作满3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 专家选聘程序:
(一)征集通知。专家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专家;采取个人自荐的,应事先征得所在单位的允许与支持;采取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二)个人申请。申请时需填报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常德市信息化专家申请表》;
2.本人签署的《常德市信息化专家承诺书》;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资格职称证书复印件;
4.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资格审查。专家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拟选聘专家候选名单。
(四)专家筛选。专家管理部门负责专家人员的筛选和专家名单的审定工作。秉承“广泛征集,择优遴选”的原则,根据拟选聘专家候选人数量和专家库规模,最终确定拟选聘专家名单。
(五)告知专家。专家管理部门根据拟选聘专家名单逐一告知专家本人,并在专家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拟选聘专家决定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专家管理部门实名提出。由专家管理部门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决定及理由。
通过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公示期满后即选聘入库,由专家管理部门颁发聘书,其中涉密领域信息化专家由市国家保密局按照相关程序和条件在入库专家中遴选。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所研究或擅长的专业技术领域及该领域所属行业类别进行相应类别申报,每人申报行业类别不得超过3项。
第九条 信息化专家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机制,专家库每5年集中更新一次,专家管理部门每年根据专家评价考核结果,对在库专家做出相应调整。
在上一年度有专家解聘的,专家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年度通过专家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征集通知,选聘程序同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专家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解聘:
(一)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四)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
(五)参加专家管理部门考试不及格的;
(六)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专家解聘程序。
(一)解聘申请。专家本人提出专家解聘申请。
(二)审核。专家管理部门对专家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三)解聘并告知。专家管理部门核定解聘专家名单后,将其移出专家库,并告知专家本人。
第三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在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与评审或验收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或验收工作;
(三)参与评审或验收工作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在评审或验收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投诉和举报;
(五)对专家管理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提出申诉;
(六)评审或验收工作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七)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在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与评审或验收工作时,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并出具个人书面意见和结论;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或验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内容、评审的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听从专家组组长的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给组长;
(四)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或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专家评审或验收意见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五)不得接受或索取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对全市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复用性的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新型智慧城市规划编制和新型智慧常德建设领导小组重大决策,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七)当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专家管理部门提交《常德市信息化专家信息变更确认表》;
(八)参加由专家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交流会、业务培训及考试;
(九)专家参与评审或验收工作应回避以下情形:
1.在项目建设单位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2.3年内曾在项目承建单位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3.配偶或直系亲属在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承建单位中任职或担任常年顾问;
4.与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承建单位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形。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采用分类随机抽取和指定邀请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待评审或验收项目所属行业和涉及的专业类别,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指定邀请相应类别的专家。
第十五条 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通过指定邀请的方式确定专家,指定专家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现有市内专家中没有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数额不足的,可在外地专家中指定相应专家;
(二)规模较大且具有延续性的项目,可采用指定的方式,从专家库内邀请曾参与该项目前期工作的专家,其余专家仍须采用随机抽取方式;
(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十六条 需重新评审或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仍邀请原专家组。若专家组中存在部分专家无法参与的情况,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补充。
第十七条 市内专家由核心专家和工作专家组成。专家管理部门根据专家以往评审经验及个人专业水平(如学术水平、职称等级、工作能力等),将符合相应条件的专家纳入相应的专家类别,其中外地专家均享受核心专家待遇。
(一)符合选聘基本条件的专家,纳入工作专家名单;
(二)符合《常德市信息化专家评价考核细则》中关于核心专家认定条件的工作专家,纳入核心专家名单;
(三)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在核心专家中产生。
第十八条 专家组组长职责:
(一)协助主持评审或验收会,在专家组成员完成质疑并提出个人意见或建议后,对专家意见进行汇总,并出具专家组意见和结论;
(二)配合项目负责人做好任务分工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金额在200万元以内(含)的项目,专家总数至少2人;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专家总数至少4人;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专家总数至少6人。
金额大于1000万元(含)的项目,从核心专家中抽取不少于2名专家。
第二十条 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市财政局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发布的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在专家评审或验收工作结束后由市财政局按季度统一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专家未完成评审或验收工作,擅自离开现场的,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二条 专家使用单位应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及隐私,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五章 专家监督与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家管理部门应加强专家信用监督工作,定期从信用常德平台获取专家信用信息。若发现专家存在行贿、受贿、欺诈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由专家管理部门给予取消专家库成员资格并予以解聘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在评审或验收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专家管理部门取消专家库成员资格并予以解聘处理,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发现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专家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专家库成员资格,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二)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
(三)泄露项目文件、秘密及其他相关情况;
(四)与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五)私下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接触;
(六)收受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家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以及另行制定的《常德市信息化专家评价考核细则》,按照“统一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涉密领域信息化专家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局和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或参照制定相应制度。
常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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