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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电子政务办责任清单

来源:市电子政务办 2015-12-31 18:00 字体:【

常德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确认稿)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唐西新

联 系 人:龙百川

办公电话:7262156

手机号码:13575163635

2015年6

 

 

目   录

 

一、部门职责…………………………………………………(3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5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6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6

(二)对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10

(三)对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建设和竣工的监督检查……………………………(13

(四)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14

四、公共服务事项……………………………………… 16

 

注:括号以内填写页码。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常德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注

1

负责拟订全市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拟订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年度计划;

1、《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市电子政务办“三定”方案(常政办发[2010]30号)

 

拟订全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拟订本市实施办法。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拟订本市实施办法。

1、市电子政务办“三定”方案(常政办发[2010]30号)

 

3

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方案审查、过程管理和竣工验收。

会同制定市直电子政务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1、《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2、《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年湖南省政府令第252号)第五十条

3、《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66号)
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下放、合并和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决定》(2014年常德市政府令第11号)

 

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的审核;

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与竣工验收;

负责市电子政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

1、市电子政务办“三定”方案(常政办发[2010]30号)

4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数字常德(智慧常德)建设。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数字常德(智慧常德)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标准体系;

1、市电子政务办“三定”方案(常政办发[2010]30号)、(常编办[2012]29号)

“四个常德”建设

负责组织、协调数字常德(智慧常德)基础网络设施体系和基础数据库建设;

负责云计算中心平台建设;

指导和管理数字常德(智慧常德)专业信息系统建设;

负责数字常德(智慧常德)共享信息资源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5

负责组织全市电子政务政务内、外网基础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与各级电子政务网络的联网互通;负责跨部门、跨区域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技术培训;指导、监督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

负责全市电子政务政务内网建设、管理和维护;

1、《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2、《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年湖南省政府令第252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3、《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66号)

4、市电子政务办“三定”方案(常政办发[2010]30号)

 

负责全市电子政务政务外网建设、管理和维护;

负责与各级电子政务网络的联网互通;

负责跨部门、跨区域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技术培训;

负责协调、指导市直各部门电子政务的开发利用和专业应用;

指导、监督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

6

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与开发利用;负责对市直各单位和各县市区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电子政务绩效评估。

负责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与开发利用; 

1、《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章;

2、《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66号);

3、市电子政务办“三定”方案(常政办发[2010]30号)

 

指导市直各单位和各县市区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负责组织电子政务绩效评估。

7

负责市人民政府网站的建设、技术及安全保障。

负责常德政府网站;

1、《湖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2] 99号

2、《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年湖南省政府令第252号)第五十二条
3、市电子政务办“三定”方案(常政办发[2010]30号)

 

指导监督管理市直部门子网站;

指导监督县市区政府网站;

8

负责拟定全市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和数字认证工作。

根据授权承担全市数字证书的签发、注册等认证工作;

1、《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2、《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二条

3、《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年湖南省政府令第252号)第五十四条;

3、市电子政务办“三定”方案

 

负责数字证书状态在线查询系统的管理、维护;

负责全市数字认证技术平台的应用开发和运行维护;

负责组织开展数字认证业务并提供技术支持。

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市政府及市政府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1、市电子政务办“三定”方案(常政办发[2010]30号)

 

注:1.法律依据: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三定”的规定;法律依据需明确到条、款、项、目;

         2.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3.由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在备注栏中注明责任单位。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的审核与验收

市电子政务办

方案评审与竣工验收

1.《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三条

2、《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年湖南省政府令第252号)第五十条

3、2014年常德市政府令第11号

4、《常德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2】4号)

5、市电子政务办“三定”方案(常政办发[2010]30号)

如:市公安局“数字防控”项目,先报市电子政务办评审出具审查意见后,再报市财政进行投资评审;验收时,先向市电子政务办申请,并由市电子政务办出具验收意见,再向市财政提出决算评审。

市财政局

投资评审,预决算

1、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2、《常德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2】4号)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电子政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以下 简称行政执法活动)的电子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依据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性;

(五)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重点评查、书面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电子政务办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电子政务系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电子政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有关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整改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纠正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五)市电子政务办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市区电子政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经信委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行政执法依据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部门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部门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部门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电子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不予履行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

(三)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行为的;

(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五)行政裁量权行使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

(六)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七)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八)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对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停行政执法活动;取消执法资格,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给予行政处分;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等。

需要追究党纪处分的,由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统称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结合经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检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一)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需要抽样检查、检测的产品、设备、设施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的,其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许可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被许可人对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复查。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

委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

委监察部门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负责处理有关投诉。

委法规部门依法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

2.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3.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的;

4.故意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行业的不正当利益的;

6.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的。

 

(三)对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

建设和竣工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本级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程是否已经通过了同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查。

(二)工程是否发包给了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三)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并且验收合格才投入使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定期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现场检查,针对重点工程或者根据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相关招投标或竣工的情况汇报,参加有关招投标、竣工验收相关的讨论、咨询、专家评审会议。

(二)查阅与项目招投标、竣工相关的技术资料,档案文件。

(三)询问参与信息工程建设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四)根据举报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重点工程检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调查。

(二)与工程建设方沟通检查或者调查内容。

(三)听取工程建设方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档案文件以及询问相关人员。

(四)反馈检查或者调查情况。

(五)做出检查或者调查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根据《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四)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系统建设中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二)信息安全等级划分情况,以及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系统安全技术防护情况和信息安全产品的使用情况。

(四)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信息安全管理机构的指定及工作落实情况。

(六)信息安全相关的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七)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执行情况。

(八)灾难备份和恢复措施建设情况。

(九)应急资源配备和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采集网络安全事件获取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

(二)通过开展自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平台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1)采集网络信息安全事件。

(2)通知事件发生单位并发出预警,要求其进行整改。

(3)反馈检查情况。

(4)出具检查报告或者风险告知,作出评价。

(二)开展自查、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1)由市电子政务办制定信息安全检查方案并发布检查通知开展检查活动。

(2)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安全检查工作以各地区、各部门自查为主。同时,电子政务办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部分重点单位和重要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抽查。

(3)收集自查报告;组织现场抽查或者网络抽查。

(4)整理分析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或者抽查结果中发现有信息安全问题或者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不完善的,出具风险告知的通知,要求限期整改。

 

四、 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法律依据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信息化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对电子政务技术应用、网络信息安全防护、智慧城市、云计算等方面培训;

1、《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十八条

应用推进科

7250629

2

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推进电子政务应用,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

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直各部门提供综合信息服务;

1、《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2、《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年湖南省政府令第252号)第五十三条;

信息资源科

7250319

3

常德市人民政府网站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网上在线办事,推进政府行政许可的在线办理;

宣传常德;

公开政务信息;

市民互动,收集整理网络社情民意,实现政府与市民在线互动交流;

整合各类便民查询信息和便民咨询;

对政府网站群的子网站进行分类导航。

1、《湖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2] 99号

2、《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年湖南省政府令第252号)第五十二条

常德政府网站

7755111

4

数字证书的签发、注册等认证工作

全市数字证书的签发、注册等认证工作;

数字证书状态在线查询;

为数字认证业务提供技术支持

1、《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

2、《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年湖南省政府令第252号)第五十四条;

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

7262283

 

注:1.法律依据: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三定”的规定;法律依据需明确到条、款、项、目;

         2.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并纳入该部门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