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电子政务办权力清单
市电子政务办行政权力清单(共8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的审核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13条 | 市电子政务办 | 限市级立项项目 |
2 | 对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五条 信息工程建设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性能测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2.市电子政务办“三定”方案规定: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方案审查、过程管理和竣工验收。 | 市电子政务办 | |
3 | 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和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市电子政务办 | 限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 |
4 | 信息化发展规划、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建设情况、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市电子政务办 | 限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 |
5 | 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监督 | 行政检查 | 1.《湖南省信息化条例》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加强信息安全协调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预警、风险评估、应急指挥、安全通报和责任认定制度。 2.《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年湖南省政府令第252号)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保密、机要等部门,制定全省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制度,并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数据灾难备份等基础设施。 3.市电子政务办“三定”方案规定:指导、监督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 | 市电子政务办 | |
6 | 电子政务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督促检查 | 行政检查 | 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说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办法。由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四部委下发,公通字【2007】43号文。 2.市电子政务办“三定”方案规定:指导、监督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 | 市电子政务办 | |
7 | 电子政务先进单位 电子政务先进个人 | 行政奖励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六条 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市电子政务办 | |
8 | 市本级电子政务建设 专项资金 | 其它行政权力(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信息化发展,逐步增加信息化投入,统筹协调解决信息化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信息化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推进信息化进程。 | 市电子政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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